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 林敏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敏煌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錄音光碟及司法警察搜索錄影錄音光碟:⑴100年度聲羈值字第192號案件於民國100年7月8日上午0時38分當庭錄影錄影光碟,因當庭筆錄與錄音檔不符,與法令相違,將依法提出非常上訴。⑵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案件於100年9月30日當庭錄影錄音光碟。⑶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案件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於100年7月7日下午3時45分至地址「臺南市○○區○○里○○街○○○巷○○號」執行搜索全部錄影錄音過程光碟3片。因警察違法搜索,未有搜索票強行進入新營家宅,與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違,請准予提供,以利提出非常上訴等語。
二、惟查:㈠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3罪)、5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於101年
9月5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576號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然聲請人遲至109年8月19日始具狀聲請交付該案中上開「理由一⑴、⑵」之法庭錄音光碟,顯然逾越上開規定所定期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按「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1點明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是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聲請交付者,依上開規定,應僅限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不包括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理由一⑶」即100年7月7日警察至「臺南市○○區○○里○○街○○○巷○○號」執行搜索全部錄影錄音過程光碟3片,既均非屬法庭之錄音錄影,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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