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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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 律師被告己○○
丁○○丙○○戊○○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82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17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