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