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2,216元│98年5月24日起至│百分之3.34│98年6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85,355元│98年3月24日起至│百分之3.34│98年4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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