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353號債權人合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修正 債務人 李道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10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