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原告 余吉富
黃明莉 被告 盧情修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係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5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提起反訴,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等,惟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三重簡易庭簽准移由本院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為2,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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