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台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最大債權銀行開立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前所提出僅為前置協商申請書,而非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四、請陳報聲請更生前五年(106至111年)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幾名子女,並提出家族系統表、聲請人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退休金、老人年金及其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陳報有無接受家屬扶養、親友資助?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少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3至9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有頻繁入出境情形,且自109年2月14日之後無入境紀錄,請詳實說明出國時間、地點、原因為何?機票、食宿等出國相關費用如何支付?花費數額為何?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上開費用?並請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土地價值有500多萬,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