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飛機杯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6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飛機杯1個,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67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111年9月10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飛機杯1個,為外盒包裝有猥褻照片之物品,此有扣案物照片4張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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