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63號聲請人 王偉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水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共二紙,其上所載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24,000元,顯有不同。
二、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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