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務人簡順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