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于孟涵 被告 臧若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6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