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救字第5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劉文雄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法支出裁判費新臺幣289萬4千元,提出財產清單、法院招標證明各乙份,伊名下土地是持份共有,五坪地是古蹟也不值錢,三陽汽車一臺是侵權證物不能賣,另有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及專利說明書各乙份,請求准予救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固有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6年9月
1日通知等件以為釋明,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觀之(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名下尚有土地持份之不動產及車輛之動產等資產,又依聲請人提出卷附之名片乙紙(見本院卷第10頁),聲請人尚擔任國際汽車實業社發明人董事長社長乙職,其上記載其所擁有之發明三件結合一體,未來要申請諾貝爾獎會准許沒理由不准,因為這個會節省很多能源,救地球環保等語,是依聲請人之主張,該專利具有極高之經濟價值。是以綜合上開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聲請人名下財產計有不動產及動產,上開資產,均可變賣、設定擔保或出租等方式籌措資金;又聲請人身為國際汽車實業社董事長、社長,自有一定經濟信用存在,故難認聲請人有何窘於生活,無法籌措資金以支出訴訟費用,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可言。聲請人除前開主張以外,既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自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揆之上開判例意旨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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