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16號抗告人丙000000
000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抗告人更改姓名為 梁永全 之緣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須經公證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