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61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袋來好運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袋來好運企業有限公司」抑或為「乙○○」?
二、若債務人為袋來好運企業有限公司,請提出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如法定代理人變更,請一併更正之。
三、若債務人為乙○○,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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