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林嘉德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彭秋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2,18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2,5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2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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