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孟燕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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