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豐文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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