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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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零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7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雅惠│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61,30││月9日起│││││5元│││││├──┼───┼─────┼──────┼──────┼───────┤│002│新臺幣│陳雅惠│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6%│││163,77││月26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雅惠│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3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雅惠│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77││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