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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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林鈞政林裕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614元,及其中57,850元
自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2月24日向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辦貸款57,850元,因被告逾期未依
約還款,原告依保險契約賠償遠東銀行59,614元後,原告依據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規定可代位請求被告償還
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消
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同意書、約定條款、法人
登記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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