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共5罪所處之刑,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5年8月23日所書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明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5.08│104.03.19│104.10.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78號│毒偵字第871號│毒偵字第222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16│105年度基簡字第││││1124號│號│1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0.05│104.10.30│105.02.1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16│105年度基簡字第││││1124號│號│177號││判決├────┼────────┼────────┼────────┤││判決│104.11.10│104.12.09│105.03.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3524號│執字第3889號│執字第954號││├────────┴────────┴────────┤││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聲72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明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7.22日16時│104.07.22日16時││││10分為警採尿前回│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57號│毒偵字第17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9│105年度訴字第39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7.27│105.07.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9│105年度訴字第399│││││號│號│││判決├────┼────────┼────────┼────────┤││判決│105.08.15│105.08.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2897號│執字第28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