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20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捌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交易明細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及契據變更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