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8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周建才 律師
被 告 金鳳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張國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
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