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聲請人 林文淑黃澤森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上,繼承人林文淑、 黃彥琦 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釋明繼承人分配之真意( 台端 於112年1月31日僅補正印鑑證明正本,仍未補正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所用印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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