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7號上訴人 林書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施嘉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反訴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381,8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6,285元,共計82,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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