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原告 邱林杏
邱勝容 邱芳琅 邱芳玫 邱於臻 (原名 邱于庭 ) 邱筠臻 (原名 邱子綾 ) 邱翌程 (原名 邱建府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博立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