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梁琰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梁琰崧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597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5661元梁琰崧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