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上列被告之竊盜案件,關於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表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表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