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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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5年確定(95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96年3月6日,更犯重傷致死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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