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被告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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