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0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曉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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