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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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六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書記官蔡紫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工弘營造有限公司│桃園信用合作社南華│九十二年九月七日│捌萬伍仟元│0000000││││ 呂淑卿 │分社│││││└─┴─────────┴─────────┴───────────┴────────┴────────┴──┘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定之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