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丁○○、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共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詳如後附計算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T40~F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3943元││├─────────────┼─────────────┼──────────┤│第一審郵票費用│374元││├─────────────┼─────────────┼──────────┤│共計│143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