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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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職權調用95年度執字第1374號執行卷宗,查花蓮縣花蓮市○○段第810、811、812、81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為1746、1748建號及查封建號2243號,經拍定價額為新台幣8,849,000元,有95年度執字第1374號執行卷拍定附表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台幣8,8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