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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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戊○○被告子○○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被告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9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