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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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東門里代天府法定代理人 蔡祥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步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地上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萬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建物│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2│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3│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4│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5│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6│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7│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8│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9│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10│金門縣○○鎮○○路○○號│28│34000元│95萬2000元│├──┼────────────┼────┼────┼──────┤│11│金門縣○○鎮○○路○○號│16│34000元│54萬4000元│├──┼────────────┼────┼────┼──────┤│12│金門縣○○鎮○○路○○號│16│34000元│54萬4000元│├──┼────────────┼────┼────┼──────┤│13│金門縣○○鎮○○路○○號│16│34000元│54萬4000元│├──┼────────────┼────┼────┼──────┤│14│金門縣○○鎮○○路○○號│16│34000元│54萬4000元│├──┴────────────┴────┴────┴──────┤│價額合計:1169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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