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孝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孝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前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8日│103年9月30日│102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919號、103年度│第3919號、103年度│第3919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號│撤緩毒偵字第47號│撤緩毒偵字第4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183號│1183號│118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1183號│1183號│326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10月29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16230號│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231號││├───────────────────┼─────────┤││編號1、2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705、│編號3、4經本院以10│││18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3年度審訴字第1705││││、18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6月28日│103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第3919號、103年度│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撤緩毒偵字第47號│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183號│1647號│16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3267號│1647號│164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9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9號│││察署104年度執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16231號。│第3775號││├─────────┼───────────────────┤││編號3、4經本院以10│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3年度審訴字第1705│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14號判決定應執│17年8月。│││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2日│103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647號│1647號│16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1647號│1647號│164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第3775號││├─────────────────────────────┤││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2日│103年8月14日│103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647號│1647號│16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1647號│1647號│164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第3775號││├─────────────────────────────┤││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日│103年8月2日│103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647號│1647號│16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1647號│1647號│164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第3775號││├─────────────────────────────┤││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9日│103年8月9日│103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647號│1647號│16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1647號│1647號│164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第3775號││├─────────────────────────────┤││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3日│103年7月17日│103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647號│1647號│16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1647號│1647號│164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第3775號││├─────────────────────────────┤││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9日│103年7月26日│103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1209、24905號、104│││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647號│1647號│16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1647號│1647號│164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第3775號││├─────────────────────────────┤││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日│102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09、24905號、104│14333號││││年度偵字第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697│││實││1647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12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697│││判││1647號│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5年1月18日││├──┴────┼─────────┼─────────┼─────────┤│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104年度執字第229│察署105年度執字第││││號、臺灣桃園地方法│2660號││││院檢察署104年度執│││││他字第3775號││││├─────────┤││││編號5至25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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