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居彰化(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亦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因犯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及賍物罪遭判刑確定,而被告所犯賍物係由彰化地方法院判刑確定,被告居所地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且目前因該案在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等情,亦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彰檢盛執丙執五八九字第二六八二號函及附件執行指揮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八十七年斗簡字第三八一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亦具狀陳稱目前確在彰化分監執行中因罹有嚴重心臟病不宜借提,參諸前揭規定,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鄒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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