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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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羅柏林 於94年7月29日死亡,聲請人於95年9月4日依原住民法改從母姓,因其本性羅,是羅家子孫,所以想要回復父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稱:「問:從母姓對妳有何不利影響?)沒有什麼不利的影響,我覺得姓氏對我不重要,只覺得想要改從父姓。」等語。顯見聲請人之目的僅係為單純想要回復父姓,並非因其目前之母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自不得因其父親業已死亡,即遽以任意變更父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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