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4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481號│├─┬───────────────┬──────────────┬────┬───┬────┬───┤│編│發行公司│債票號碼│債票名稱│張數│面額│附帶本││號││││││息票│││││││││├─┼───────────────┼──────────────┼────┼───┼────┼───┤│00│陽信商業銀行│自K9101AB01156號至│次順位債│參│100000元│附帶第││1││K9101AB01158號│券│││5次至││││││││第10次││││││││18張│├─┼───────────────┼──────────────┼────┼───┼────┼───┤│00│陽信商業銀行│自KB0000000號至KB0000000號│次順位債│拾│100000元│附帶第││2│││券│││5次至││││││││第10次││││││││60張│├─┴───────────────┴──────────────┴────┴───┴────┴───┤│合計面額: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