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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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德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德連有限公司破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除下標示港幣者外,均同)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之情事,為維護債權人平等受償之權益,爰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至民國109年12月為止之資產總額為15,558,873元,負債總額為160,810,312元,累計虧損145,251,439元,有聲請人提出之109年度1月-12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又聲請人現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計有「銀行存款2,243,875元、港幣947.63元」、「對第三人之債權317,463元」,共2,561,338元、港幣947.63元可供組成破產財團。另觀債權人清冊、及聲請人於110年3月13日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39、81頁),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人以上,負債金額至110年2月為止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28,291,485元,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3月5日函文(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截至110年3月5日止,聲請人尚積欠110度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1,890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一編號項目金額證明文件㈠存款⒈華南銀行-新店活存2,052,793元華南銀行帳務查詢(見本院卷第27頁)⒉華南銀行-新店支存26,527元同上⒊華南銀行-新店外幣港幣947.63元同上⒋華南銀行-新店定存5萬元華南銀行帳務查詢(見本院卷第29頁)⒌華南銀行-新店定存1萬元同上⒍郵局劃撥帳號9,961元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見本院卷第31頁)⒎新光銀行-新店活存32,102元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見本院卷第33頁)⒏合作金庫-寶橋活存51,780元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見本院卷第35頁)⒐國泰世華-大坪林活存10,712元國泰世華銀行綜合活期存款存摺(見本院卷第37頁)小計2,243,875元、港幣947.63元㈡對第三人之債權⒈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200,366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⒉元皓物流有限公司37,013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7至100頁)⒊濃濃國際有限公司34,682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⒋明馨企業行25,221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5至108頁)⒌鈞裕發有限公司20,181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9至112頁)小計317,463元附表二:編號項目金額證明文件㈠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款127,966,085元經公證之清償協議書(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㈡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資費86,000元110年2月電信費用繳款通知書(見本院卷第87頁)㈢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影印機租金239,400元存證信函2份(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小計128,291,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