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
1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任何收入款項)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每月收入之單據。
三、聲請人應說明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六、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七、自105年9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若有,金額為何。
八、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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