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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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柯吉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本金新臺幣(下同)17,168元係民國95年1月25日(帳單日期)所載之應繳金額,惟上開金額似包含當期循環利息278元、逾期手續費30
0元,故請確認上開本金金額是否正確,並提出計算式,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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