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宥廣 (原名 吳宏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一致,應陳報正確聲請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