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慶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慶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董慶分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態樣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05.12105.10.09偵查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985號、第5986號、第8934號、第8935號、第9022號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973號、第10974號、第10975號、第10976號、第10977號、第127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5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判決日期105.11.23108.06.26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5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2.26108.07.26備註緩刑經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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