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734、21775、22185、23395、23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甲○○、乙○○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刑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