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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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2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黃緊生 (男,民國前八年0月00日生,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3年3月18日被養父黃緊生收養,聲請人被收養時名下5名子女尚未出生,現已成年,子女常要求聲請人要認祖歸宗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子女戶籍謄本、聲請人養父之除戶證明各1份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修正後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黃緊生於00年0月00日成立收養關係。黃緊生並於74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名下有5名子女乙情,有聲請人及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聲請人養父之除戶證明各1份在卷足憑。從而,黃緊生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尚無不合,且本件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故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孫靜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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