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1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高清源 之遺產管理人 歐陽志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高清源於民國8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其利息、違約金按金錢借款契約書約定之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3年10月13日登記在案。另案外人高清源於91年9月4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依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九號,指定歐陽志宏律師為被繼承人高清源之遺產管理人,處理關於被繼承仁高清源遺產之法律關係。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高清源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金錢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