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乙○○被告甲○○
34巷3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50萬8000元(即原告欲分割之6筆土地公告現值總和再乘以原告共有持份之比例),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300元,尚應補繳1萬1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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