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正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正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居住安寧產生危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所生損害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供犯罪所用之鐵捲門遙控器1只,並未扣案,且非屬應沒收之物,未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另為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923號被告 林正田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正田與 林麗蓉 為房東與房客與關係,林正田前曾遭林麗蓉指控涉嫌妨害性自主罪嫌,竟仍不知警惕,復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4日9時54分許,持備用之鐵捲門遙控器(未扣案),未經林麗蓉同意,逕自打開林麗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租屋處鐵捲門,無故侵入上開林麗蓉租屋處,林麗蓉發現後大喊救命,林正田始自行離去。
二、案經林麗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正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麗蓉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擷錄影像照片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係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至明,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正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檢察官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賴光瑩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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