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宗翰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9號被告歐宗翰妨害秩序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23號詐欺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歐宗翰因另案涉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721號提起公訴,現已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523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臺北地院承辦股函詢本院承辦股是否同意由該院承辦股合併審判,此有該院來函在卷可參,爰依上述規定,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9號被告歐宗翰妨害秩序等案件移送臺北地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